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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936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呈熹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臺映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黃川原即力特精密工業社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936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 月8 日下午2 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附表: 97雄簡字第936號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及利率 │├─────────┼──────┼───────┼───────────┤│AA0000000 │新臺幣 │民國96年3 月15│自民國96年8 月8 日起至││華僑銀行 │672,558 元 │日/ 民國96年8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月8日 │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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