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109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好合發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華豐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1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前給付完畢,並匯入聲請人甲○○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對上開金額全部清償後,將士林地方法院97 年執全字第1228號假扣押案件撤回,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全數之擔保金。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