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4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441號

聲請人
申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一)訂購系爭混凝土商號之人,其姓名、地址。

(二)送貨地點及簽收資料。

(三)由何人付款之證據資料。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等情,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為給付貨款。惟聲請人並未詳具體敘明相對人如何未為清償之情事,亦無詳附具證據資料。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詳敘認定相對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未清償積欠貨款之具體事證,並備繕本,俾順行調解,逾期不提出,視為無意調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