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48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建榮即正旺起重工程行 統一編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榮即鄭旺起重工程行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9,235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 元,尚欠3,3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