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4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48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陳建榮即正旺起重工程行
- 台北市○○區○○路3號
統一編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榮即鄭旺起重工程行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9,235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 元,尚欠3,3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