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487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487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陳建榮即正旺起重工程行
台北市○○區○○路3號

           統一編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榮即鄭旺起重工程行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9,235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 元,尚欠3,3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