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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494 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劉定安劉定安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正期聯合顧問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494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5日上午9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 樓)調 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戊○○ 到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甲○○ 到相對人 丁○○ 到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丙○○ 到調  解  委員 葉明瑞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調解委員:葉明瑞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丁○○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丙○○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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