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494 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高雄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正期聯合顧問企業社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494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5日上午9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 樓)調 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戊○○ 到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甲○○ 到相對人 丁○○ 到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丙○○ 到調 解 委員 葉明瑞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調解委員:葉明瑞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丁○○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丙○○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