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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9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謝文嵐謝文嵐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玉雷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富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94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調  解 委  員 陳金城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陳金城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柒仟壹佰玖拾陸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二月起按月於每月最後一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同意撤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全字第5469號之假扣押案件之執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97年度存字第6246號之提存款新臺幣柒萬參仟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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