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3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明日世界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理由中關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五一五六一號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一五六一號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