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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319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319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明日世界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理由中關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五一五六一號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一五六一號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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