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83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雄簡字第5963號判決確定,並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而聲請人業已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 元,為此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調取96年度雄簡第5963號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760 元,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以裁定確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