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陳樹村
- 當事人曾泰源即榮輝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393號原 告 曾泰源即榮輝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43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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