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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4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432號

聲請人
捷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暨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及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1 審調解費2,000 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2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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