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4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432號
- 聲請人
- 捷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2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暨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及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1 審調解費2,000 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2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