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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5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563號

原告
帝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盈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萬3,060 元(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為港幣220,000 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97年7 月21日當時之匯率3.923 換算為新臺幣863,06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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