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6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41號
- 聲請人
- 北區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800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