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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

原告
諾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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