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
- 原告
- 諾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