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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鄭瑋

  • 當事人
    甲○○○群福交通有限公司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90號原   告 甲○○○ 被   告 群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8,086 元 ,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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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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