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90號原 告 甲○○○ 被 告 群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8,086 元 ,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