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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鄭子文

  • 當事人
    宋保宏即世宏企業行連柔樺即惟貿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91號原   告 宋保宏即世宏企業行 被   告 連柔樺即惟貿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柔樺即惟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000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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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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