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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16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168號

原告
厚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501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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