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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217號

給付紅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21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昇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3,79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為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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