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2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238號
- 原告
- 薛蜜玲即浩宇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6,195 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3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