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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16號

原告
聖兒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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