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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21號

原告
班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炘展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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