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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67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67號

原告
昕鋒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楊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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