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周金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81號 法定代理人 周金生 (送達代收人 高鈺芬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5,135 元,應繳裁判費4,7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7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