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399號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鐘琦豐即龍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琦豐即龍鼎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2 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3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