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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2號

原告
喬翁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車將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4,336 元,應繳裁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1,58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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