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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2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26號

原告
乙○○
被告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26,100 元【計算式:

房屋課稅現值3,211,100 元+租金315,000 元=3,526,100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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