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2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26,100 元【計算式:
房屋課稅現值3,211,100 元+租金315,000 元=3,526,100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