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502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縣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漢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