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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黃呈熹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亞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533號原   告 亞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3,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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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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