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533號原 告 亞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3,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