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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6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639號

原告
召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5,700 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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