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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莊珮君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召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639號原   告 召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5,700 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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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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