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639號原 告 召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5,700 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