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7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53號
- 原告
- 亞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6,800 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