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7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9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龍華文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請求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聲請人主張經相對人終止僱傭關係前,每月薪資為2 萬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計算式:20,000×12×10=2,400,000 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