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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79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9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龍華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請求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聲請人主張經相對人終止僱傭關係前,每月薪資為2 萬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計算式:20,000×12×10=2,400,000 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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