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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8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11號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及大益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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