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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達工業檢驗有限公司、千輝非破壞檢驗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4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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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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