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959號聲 請 人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永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91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戴顯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9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