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9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959號
- 聲請人
-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永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91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