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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調字第463號

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調字第463號

聲請人
克麗斯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大威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調解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77,000,000元(詳卷附買賣契約書),應繳第1 審調解費5,000元,聲請人僅繳納3,000 元,尚欠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調解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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