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調字第4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調字第463號
- 聲請人
- 克麗斯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大威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調解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77,000,000元(詳卷附買賣契約書),應繳第1 審調解費5,000元,聲請人僅繳納3,000 元,尚欠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