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勞小調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鄭瑋、鄭瑋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後空間創意環境藝術設計及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勞小調字第8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25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6月1日給付與聲請人。 二、相對人應交付聲請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一件。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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