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3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郭宜芳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乙○○、丁○○

  • 原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戊○○ 原住高雄市 法定代理人 丁○○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328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戊○○經其法定代理人丁○○之同意,於民國97年9 月26日簽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向原告之前手弘業機車行購買機車一部,價金計新臺幣(下同)73,584元,約定自97年9 月30日起,至98年9 月30日止,分12期於每月之30日繳納6,132 元,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如有一期不履行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全部清償價金,並應按日息萬分之5.4 計付違約金,又上開賣方對於被告之價金請求權及其他權利於契約生效後,即讓與訴外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之受讓人,詎被告戊○○於98年1 月30日繳付第5 期價金後,即不再付款,尚積欠本金42,924元不為清償,依前揭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價金,嗣訴外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將上開價金、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權讓與原告等情,業據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契約特約條款(下稱系爭條款)、客戶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為真正。惟查本件兩造在系爭條款係約定被告之期付金額於每月30日按月付款,如遇國定假日得順延至次日銀行工作日,則被告如未依約給付,自應於每月給付期限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之遲延利息,於每月應給付期限之翌日起算之範圍內方屬有理由,該部分應予准許,被告既自98年2 月起未繳納分期價金,因2 月無30日,應以該月之末日或其順延次日(末日為國定假日)為期限末日,而以其翌日為利息起算日,98年2 月28日為國定星期例假日,其期限末日為98年3 月1 日,則原告請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其翌日即98年3 月2 日起算,原告請求自98年2 月30日起算遲延利息,顯有誤會。又查依兩造所訂系爭條款第6 條,若被告未按期支付分期付款之任一期逾三日時,得向被告收取該期之滯納金,此項滯納金係按本票所載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並就各期應繳金額自各該應繳之日(本件為98年2 月末日之順延次日即98年3 月1 日)起至帳款結清之日止,依日息萬分之5.4 計收違約金。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除上述限定之利息外,債權人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5 條、第206 條及第252 條分別定有明文。至於約定之違約金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尤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之實際損失情形,為衡量之標準。本件原告因被告遲延分期付款,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參酌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原告除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消費者即被告收取年息5 %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外,另課予被告給付依系爭條款第6 條所定違約金後,被告將負換算為年息高達24.71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義務,顯見兩造之違約金約定確屬偏高,且有規避法定利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之嫌。依首揭說明,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金額過高,對被告有失公平,爰予酌減為按日息萬分之4 計算之違約金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2,924元及自98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自98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4 計算之違約金,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聖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