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1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調字第129號

聲請人
江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長治鄉,且本件車禍發生地亦在屏東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 翠 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