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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1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郭宜芳郭宜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郡展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18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6 月間向伊購買設備材料等產品,相關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29,450 元,雙方約定清償期為97年9 月15日,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僅於97年11月7 日償還4,000 元,迄仍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償還協議書、本票等影本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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