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30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明昶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即利騏汽車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305號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27日下午5 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 紙、估價單、對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 號 │ 發 票 日 │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 利息之計算 │ │ │ │ │ │(新臺幣)│ │ │ ├──┼──────┼──────┼──────┼─────┼──────┼───────┤ │1 │AA0000000 │98年1月31日 │利騏汽車材料│88,396元 │三信商業銀行│自民國98年2 月│ │ │ │ │行丙○○ │ │高雄分行 │2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2 │DB0000000 │97年12月31日│同上 │85,288元 │星展銀行 │自民國97年12月│ │ │ │ │ │ │高雄分行 │31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3 │AXP0000000 │97年10月31日│同上 │60,991元 │高雄銀行 │自民國97年11月│ │ │ │ │ │ │市府分行 │4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4 │AXP0000000 │97年11月30日│同上 │86,713元 │同上 │自民國97年12月│ │ │ │ │ │ │ │1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 │ │ │ │321,388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