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郭宜芳郭宜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宇田餐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4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6 月2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参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另外新臺幣参萬参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 月14日與伊簽立儲值卡會員契約,儲值金額新臺幣(下同)103 萬元,雙方約定每月至少消費一次,每月未消費完之點數應於次月13日由被告以現金8 折回收,並將回收點數之金額匯入原告帳戶內,詎被告於97年6 月起即未如數匯款並一再遲延,迄今積欠其13萬5,695 元及自最近一次約定應匯款未匯款日即97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等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儲值卡會員契約書、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匯款匯款記錄、匯款明細(附表)、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 份為證,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具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被告並未具體指出本件債務有何糾葛,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其空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自無足取。惟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最近一次約定應匯款未匯款33,267元之日即97年11月20日,有上開原告所提匯款明細(附表)可稽,則被告至遲應於97年11月20日匯入該筆款項予原告,惟被告迄未給付,則伊應自97年11月21日起負該筆款項遲延給付之責。此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為97年11月20日,容有誤認,併予指明;又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所謂「法定利率」,參酌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即週年利率為5 %。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上開請求之遲延利息,尚嫌無稽,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王聖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