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南灣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覃莉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616號上 訴 人 南灣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覃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綵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