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70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興德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70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6 日下午5 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編號│票 號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付 款 人 │ 利 息 之 計 算 ││ │ │提 示 日│(新臺幣) │ │ │├──┼─────┼──────┼──────┼─────┼────────┤│ 1 │AD0000000 │97年7 月27日│469,400元 │華南商業銀│自97年7 月29日起││ │ │97年7 月29日│ │行楠梓分行│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息6%計算之利息。│├──┼─────┼──────┼──────┼─────┼────────┤│ 2 │AD0000000 │97年8 月30日│536,760元 │同上 │自97年9 月1 日起││ │ │97年9 月01日│ │ │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息6%計算之利息。│├──┼─────┼──────┼──────┼─────┼────────┤│ │ │ │1,006,16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