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芳崗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105號上 訴 人即 芳崗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郭福三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2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