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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郭宜芳

  • 當事人
    芳崗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105號上 訴 人即 芳崗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郭福三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2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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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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