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4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鄭子文鄭子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27、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運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43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5日上午9 時1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22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貸放主檔資料查詢表、催收明細查詢表及呆帳記錄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法 官 鄭子文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