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43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27、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運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43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5日上午9 時1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22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貸放主檔資料查詢表、催收明細查詢表及呆帳記錄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