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60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金領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久太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6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上午9 時5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合約書、發票日為97年5 月15日,票號MM0 000000號,面額為新台幣12萬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