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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朱家毅

  •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183號上 訴 人即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反訴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曉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計5,9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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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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