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183號上 訴 人即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反訴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曉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計5,9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