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3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33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昶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廣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國榮
- 相對人
- 乙○○
丁○○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且就其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並未具體說明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