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鄭瑋
- 原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50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信璋即欣達機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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