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5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54號
- 聲請人
- 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維多利亞航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54號
上列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維多利亞航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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