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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554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54號

聲請人
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維多利亞航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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