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604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姚陵陵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慧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84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楊銘仁